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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停缓建工程进行整治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郑政(2004)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21

施行日期:2004-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整治市容市貌,盘活不良资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停缓建工程进行整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法对停缓建工程进行处置,盘活资产,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和投资环境,树立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

(一)依照“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立足于盘活和发展,妥善解决我市建设工程遗留问题,维护产权人利益。

(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业主为主体,通过政策引导、司法协助、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等方式逐步盘活我市停缓建工程。

(三)先易后难,突出重点。首先整治市区主干道两侧、开发区内和主体已完工的停缓建工程。

(四)一楼一策,分步实施。根据每个项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处置。

三、工作措施

(一)限期处置:停缓建工程的业主,在2004年2月底前要做出处置方案,3月底前对停缓建工程进行实质性处置。

(二)工程续建:鼓励业主对停缓建工程进行续建,允许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项目续建。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自己无力续建,又不能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转让、拍卖等方式续建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三)现状处置:对停缓建工程符合规划但无力续建的,允许进行现状竣工,或者按总体规划分期实施。现状整治达标,相关部门给予办理规划、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

(四)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业主未按照规定申报处置方案,或已申报处置方案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代为处置。

(五)司法协助:对已被法院查封的停缓建工程,原建设单位要配合司法部门加快审结速度,确保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金融支持:对市场前景好的续建项目,原建设单位要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力度,做好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工作。

(七)建立责任制:对重点处置的停缓建工程,政府有关部门要与业主建立“一对一”的工作责任制。实行项目承包,帮助业主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其他:

1.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未完成处置前,原则上不予批准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2.凡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停缓建工程,根据《城市规划法》和《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准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四、完善机构

将停缓建工程整治列入郑州市“一年一小变,三年一大变”工作计划,成立“郑州市停缓建工程整治指挥部”,抽调专人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

五、优惠政策

(一)对在清理停缓建工程中转让的工程项目,土地部门及时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规划部门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变更手续。

(二)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执行。

(三)在停缓建工程办理各种复工手续时,免收市属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四)对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的停缓建工程,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缓、免的优惠政策。

(五)对在清理停缓建工程中随工程转让的土地,按协议转让处理,不再挂牌拍卖。

六、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停缓建工程是指已认定的35项停缓建工程及2002年6月30日以前停缓建的其他工程。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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