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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金政发[2004]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23

施行日期:2004-02-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磐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审批〈磐安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请示》(磐政[2003]116号)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磐安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磐安县城是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生态型加工业和制造业为主导,以旅游休闲度假为特色的“生态山水”城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依托自然生态环境的优势,积极发展基本无污染的生态型加工业、制造业,逐步把磐安县城建设成为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城市。

二、合理发展城市规模。城市人口规模按近期(2010年)8万人、远期(2020年)13万人规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城市建设用地按人均100平方米以内控制。

三、优化城镇体系结构,建立与磐安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相适应的城镇体系。按城镇等级规模结构的要求,强化县域土地利用的综合调控和引导。严格控制零星工业用地的开发。

四、完善各类用地布局。城市公共设施布局应按功能要求,实行分级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不合理配置。达到功能配套、布局完善、方便生活、运转高效。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既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又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在易发生地质灾害、易受洪水威胁的地带进行建设活动。

七、注重提高城市品位。总体规划批准后,要抓紧做好城市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工作。

八、要按照本批复,并参照技术鉴定会议纪要的要求,对总体规划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九、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若需要调整,必须先报市人民政府认定。涉及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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