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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税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汕府办函(2004)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24

施行日期:2004-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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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区政府:

汕金府报〔2004〕9号文悉。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的税费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城中村”宅基地,其产业权人按规定办理报批准建手续,国土部门已给予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免征契税。

二、属“城中村”内村民自建自用的房产,其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按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可免收交易服务费。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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