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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杭政函(2004)1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12-27

施行日期:2004-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提高对建设工程的监管能力,理顺现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并在监管机制上进一步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目标

(一)下放和调整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分职权。以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及《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214号)、《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190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将市建委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能下放到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建设局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构建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两级三点”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网络。坚持“发展、创新、便民”的原则,以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焦点问题为突破口,推进机制创新,下移管理重心,构建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两级三点”的新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网络,全面提高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水平。

二、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制度

(一)坚持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下放和调整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能,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层管理、开发区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新格局。

(二)坚持职能明确、权责一致。以市为核心、区为重点,条块结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科学划分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抓重大项目,加强行政监督、业务指导、协调服务。各级政府按“谁监督,谁收费,谁负责”的运作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力度。

(三)坚持“三位一体化同步监督”。即行政机关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监督管理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三项监督管理职能须同步委托。每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实现同步到位,联动管理。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按照“三位一体化”的管理要求,做到人员到岗、责任到位,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能力。

(四)坚持高标准、高效能管理。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法规,建立全市统一的、科学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程。全市各级工程监管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强化协作。

三、明确职能,落实责任

(一)市建委的职责:

1、负责对杭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检查、培训、考核、信息互通制度和查处违法行为程序等。

2、负责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重大建筑工程(除本文第三点第(二)条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及开发区、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建设局的职责: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1、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2、单体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层数21层(含地下室)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4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5、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6、小型工程及区政府实施的各类整治工程。

(三)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四)市建委、区建设局及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加强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本次改革虽不涉及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安市、富阳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建设局的职能,但各建设局要在本辖区内积极有效地推行“三位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健全监督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健全机构,加强保障

(一)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各区(开发区)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结构调整、职能整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具备法定的监督机构资质证书。监督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证》。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采取合署或挂牌等形式,合理设置机构。各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对其经费不足部分予以必要的补助。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应积极支持各区(开发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按有关规定确定人员编制,其中安全和质量监督技术人员占人数的比例应在75%以上;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有关工程监督员的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依法委托。市、区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需将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的,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行政执法委托手续,同时加强对所属监督机构的指导、检查与管理。

(三)实行收支分离制度。各职能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受理监督业务的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直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监督费。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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