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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9-02

施行日期:2008-10-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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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城市空地的合理利用,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开发利用且闲置一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城市空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加强管理,履行绿化责任,对城市空地进行绿化并做到地面平整、无垃圾、无杂草、无私搭乱建,在城市空地外围设置围墙的,要进行彩化、美化。

二、城市空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绿化时应当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进行绿化;未进行绿化的,土地使用者或者其委托进行城市空地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委托者)出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

三、城市空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被委托者对城市空地在按照标准进行绿化后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利用:

(一)设置临时绿地或苗圃;

(二)设置临时停车场;

(三)设置临时体育健身场所;

(四)设置临时文艺活动场所。

设置上述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的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工作,并将城市空地的管理和利用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目标考核。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空地的日常管理和利用工作。

国土、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工作。

五、城市空地闲置不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按照原批准用途开发利用的,按规定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六、城市空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被委托者对空地管理和利用不当,造成空地上发生违章建盖、乱堆垃圾等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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