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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期刊审读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11-15

施行日期:1996-11-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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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期刊的管理,提高中医药期刊的质量,促进中医药期刊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中医药期刊,包括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和有《报刊准印证》的非正式期刊,均属审读之列。正式期刊为重点审读对象。

第三条 中医药期刊的审读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宣传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据国家科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要求及评估标准》和《社会科学期刊质量标准及质量评估办法》,对已出版的中医药期刊从政治、学术、编辑、出版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中医药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期刊的审读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设置兼职审读小组,聘请5~7名专家为兼职审读员,负责所属中医药期刊及全国中医药期刊的审读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所属期刊的种数聘请2~3名专家为兼职审读员,负责本地区中医药期刊的审读工作。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期刊管理工作的人员组织并参与审读工作。

第八条 审读员的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关于新闻出版方面的,尤其是期刊编辑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有较高的中医药专业知识水平;

(三)有较强的期刊编辑、排版、校对、装帧等业务水平;

(四)从事中医药期刊编龄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五)热爱期刊出版事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并具备较强的审读能力和鉴别水平,能按时作出符合实际的审读结论。

第三章 审读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中医药期刊的审读,主要采取日常审读和集中审读两种方式。日常审读是随时抽查每期上缴的样本,集中审读是集中时间抽查定期上缴送审的样本。

第十条 每年的3月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分别对所属的上年度出版的中医药期刊进行一次集中审读。可审读全年的期刊,也可抽样审读。审读人员应按统一格式填写审读意见表。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每年5月30日之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上年度本地区所属中医药期刊的审读工作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6月30日之前向国家科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上年度所属中医药期刊的审读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读工作报告着重反映所属中医药期刊的办刊特色、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审读结果应记录在案,并作为下一次评比期刊和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审读情况将反馈给各编辑部作为改进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五条 审读合格者,颁发年度审读合格证。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视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国中医药期刊的审读工作。无特殊情况,凡中医药期刊必须参加审读。

第四章 审读的内容

第十七条 是否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和中医药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并遵守宣传出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版权、专利等项规定。不失密,不泄密。

第十九条 是否坚持本刊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第二十条 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检查报道内容的中医药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适用程度。

第二十二条 检查期刊总体设计、编排、校对、印刷装订质量是否良好,能否按期出版。

第五章 审读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审读工作所需的经费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 审读费只用于审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医药期刊审读(试行)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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