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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市府发[1996]1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1-21

施行日期:1996-1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请认真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绍兴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预防火灾,根据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区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级行政机关和单位的会议室和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候车(船)室和电梯间;

(六)大中专院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场所,中小学校、托幼单位;

(七)医疗单位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大型商场(店)、书店、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第三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中,可设置有通风设备的吸烟室(区)。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的标志;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烟草广告。

第五条 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履行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职责;

(三)向市卫生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绍兴市卫生局是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所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

第七条 宣传、教育、文化、环保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劝导活动。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不听劝阻的,责令其离开禁烟场所;阻碍行政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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