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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调整阿法骨化醇等药品限制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劳社医[2004]7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6

施行日期:2004-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经临床医学专家建议、认证,决定对阿法骨化醇等药品限制使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阿法骨化醇、骨化三醇(片剂、胶囊剂):限绝经后及老年性骨质疏松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合并骨质疏松症、血液透析伴肾性骨营养不良、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骨恶性肿瘤及恶性肿瘤骨转移。

二、羟乙膦酸钠(片剂):限骨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骨转移、绝经后及老年性骨质疏松症、高钙血症。

三、碳酸钙维D(片剂):限绝经后及老年性骨质疏松症、严重骨质疏松症。

四、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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