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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卫(2004)18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8

施行日期:200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总局关于《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验检疫应急处置规定》(2003年第57号令)和2004年卫生检疫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止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生物传入我国,现将《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总局关于《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验检疫应急处置规定》(2003年第57号令),及时有效地做好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生物(以下简称媒介)预警应急工作,对媒介预警应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媒介预警应急工作所面临的形势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媒介传播的传染病扩散蔓延趋势对人类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越来越引起各国的关注;近20年来新发现的30余种传染病中的许多传染病是媒介导致传播流行。为此各检验检疫局要充分认识外来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外来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责任感,积极发挥媒介预警应急工作在防止传染病及其媒介在国际间传播、保护人体健康、保护交通工具和口岸卫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间贸易交往更加密切,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迅猛增长,与此同时,传染病传播媒介传入也随之增加。2003年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出境交通工具和口岸捕获各类媒介81.9万只,比2002年37万只增长121.4%。各级检验检疫局及时采取卫生处理控制措施,并通过媒介风险预警网络等方式及时上报信息,总局及时向全系统发出风险预警,并向有关国家以及WHO通报,对控制媒介以及经媒介传播的传染病在国际间的传播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WHO《国际卫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加强对外来媒介预警应急工作成为卫生检疫监管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防止媒介传入不仅能控制传染病、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而且是保障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技术性措施之一。

为适应入世的需求,按照SPS协定的风险评估原则,总局下发了《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对风险预警信息按其风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对外来媒介的预警应急工作管理力度,同时也针对某些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加强技术措施,各局必须加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携带媒介监测检查,对所携带媒介有流行病学意义的,及时上报总局,由总局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预警应急措施。

二、外来媒介预警反应分级管理

媒介预警应急工作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预警,充分利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卫生检疫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媒介预警通报条件,完善“媒介预警应急网络系统”(简称“媒介系统”),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判定,依据其有害程度和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发出预警通报,采取应急措施,发挥技术贸易作用。

预警的主要内容有媒介疫情报告、媒介评价与通报、应急措施:

(一)媒介疫情报告:各口岸局对在入境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所发现的媒介,通过“媒介预警疫情报告表”及时向总局卫生司上报,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媒介评价与通报:总局卫生司通过“媒介系统”,对于符合预警通报条件的,按照其风险程度给予预警通报。

高度风险。是指来自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且携带传染病传播媒介,经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并有传播扩散的可能。

中度风险。是指在媒介监测中发现新种类媒介传入,并是某些传染病病原体的保存宿主和传播媒介。

低度风险。是指同一时期内、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发现同一种类媒介且数量有明显上升趋势的;其他需要预警通报的。

(三)总局根据所发现媒介危害程度和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以下卫生检疫措施:

1.改变检疫方式。根据风险等级,对船舶进行高度风险锚地检疫或中低度风险靠泊检疫。

2.加强查验力度。加大对来自疫区和预警发生地交通工具、集装箱及货物的媒介卫生检查、卫生检验的力度。

3.增加必要的处理。采取科学、有效的卫生处理措施,对携带有媒介和有传入传染病风险较大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可以采取拒绝入境、退货或销毁的措施。

(四)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媒介预警信息上报和监测工作,对总局发出的预警通报,要立即按照规定对有关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采取控制措施:

1.检查上一口岸卫生处理的结果;

2.对上一口岸卫生处理不彻底的要立即采取进一步的卫生处理措施。

三、重点区域联防联控

(一)内蒙古、河北、北京局鼠疫联防组(简称华北三局鼠防组),建立出入境航空、铁路、公路鼠疫联防联控机制,制定鼠疫联防联控规划,加大鼠疫联防联控力度,完善鼠疫卫生检疫屏障,保障边境和海、陆、空交通运输安全,防止外来鼠疫传入北京,保护人体健康。开展口岸本底调查和鼠疫疫源地鼠类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检测科学研究,开发引进检测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等先进方法和试剂,并及时向系统内口岸推广。

(二)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局媒介联防组(简称渤海四局媒介组),建立媒介联防联控机制,制定媒介联防联控规划,加大媒介联防联控力度,完善外来媒介卫生检疫屏障,保障沿渤海21个国际海港卫生安全,防止外来媒介传入,保护人体健康。开展口岸媒介本底调查,加强船舶、集装箱、货物等携带外来媒介(重点是来自日本、韩国等国)的检查、检验、报告、通报、预警、应急工作,发挥其科研、技术壁垒等作用。

(三)广东、广西、深圳、珠海、福建、厦门、云南、海南局热带病联防组(简称南方八局热带病组),建立热带病联防联控机制,制定联防联控规划,加大热带病联防联控力度,完善外来热带病卫生检疫屏障,防止热带病传入,保护人体健康。继续做好登革热、疟疾等蚊媒传染病的口岸本底调查、流行病学调查、蚊媒携带登革热病毒和抗体检测、蚊媒传染病快速诊断试剂的研究。

(四)东北、华北、西南、西北地区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当地口岸实际,开展外来传染病及其传播媒介联防联控工作。

四、发挥国家和区域性实验室作用

(一)总局《关于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方案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科[2003]366号)确定了卫生检疫专业6个有关媒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内蒙古二连局、广西局鼠疫检测实验室;辽宁局、深圳局、北京局、江苏局媒介监测实验室。同时确定了26个媒介监测实验室为区域性实验室。各级实验室按其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二)河北、深圳等局与有关医学研究机构合作开展传入性媒介携带病原体的研究的同时,积极开发和引进虫媒传播西尼罗热、疟疾等传染病的检测方法和试剂,并及时向系统口岸局推广。

(三)做好媒介携带病原体检测和科研工作。全国6个重点媒介监测实验室和有条件的媒介监测实验室尽快开展媒介携带病原体的研究,推动媒介监测工作深入开展。

(四)大力开展对媒介捕获方法的研究与推广,如采用视频查验技术开展对集装箱、货物的媒介现场捕获、现场指导、现场取证等高科技手段,完善媒介监测工作。

(五)应用电子远程鉴定系统,采取专家鉴定和网上远程鉴定相结合的方法,对媒介属种进行鉴定。在建立了鉴定数据库后,还可采用计算机自动鉴定,同时将媒介属种信息及时输送至数据库,用于指导日常鉴定工作。

五、与有关国家、世界卫生组织建立媒介监测预警通报机制

按照“口岸局?直属局?总局?有关国家、WHO(总部、西太区办事、驻华代表处)”通报模式,总局对各局上报“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携带媒介生物监测记录表”内容,视其风险程度,向有关国家和WHO通报外来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捕获媒介情况,要求有关国家卫生检疫部门加强对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携带媒介及卫生状况卫生检疫监管。如果两次预警通报未引起该国卫生检疫部门的重视,威胁我国口岸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影响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将运用WTO/SPS、TBT协定规则,进一步采取控制措施。

六、加强外来媒介预警应急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特别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外来传染病媒介生物预警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实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媒介预警应急工作,明确职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业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媒介预警应急能力。各口岸局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有计划的进行专业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与当地医学院校、研究机构建立协作机制,通过派出学习、合作科研等方式,不断提高本系统媒介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合理安排资金,保证媒介生物预警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各直属局每年根据口岸媒介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从检验检疫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保证媒介实验室的基础建设、人才培训和现场检测等工作。

(四)探讨监测技术创新,提高媒介监测手段。按照总局《关于设立检验检疫系统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实验室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170号)要求,在不断完善全国口岸媒介监测实验室基础建设的同时,充分抓住利用“电子监管”建设机遇,配备媒介电子数据库所需相关设备,逐步建立全国口岸媒介电子数据库、远程电子鉴定、实现资源共享。

(五)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及时报告预警。

1.充分发挥、利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卫生检疫监管系统”作用,依据上报数据建立分析信息数据库。

2.建立“一站直通”式上报制度,落实“四个及时”,即: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预警。“一站直通”式上报是指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授权第一线执法人员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第一线执法人员要在工作文件包中常备国质检卫[2002]42号文中附件规定的各种表格,一旦发现媒介,要在立即做出卫生处理的同时,对发现的媒介照相取证,并立即填写“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携带媒介生物记录表”(见附),要求交通工具负责人签字认可。记录表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应在船舶、飞机、列车、汽车等离境前以最快速度上报总局。

(六)建立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奖励制度。各直属局可以通过考核评优、定期公布媒介检出率,并对在媒介预警应急工作成绩突出人员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发挥考核和激励机制的作用,促进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携带媒介生物监测记录表(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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