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原因要辞职,从工作以来所有的收入的一倍,有没有法律依据?凭什么让我赔钱?
更新时间:2021-09-27 13:56:36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问题是,在我的单位已经快一年了。我因个人原因不得不
辞职。我只签了一个月的
试用期,从那以后我再也没有签过合同。当时各部门都有人替我签名,我的档案不在本单位。我刚听说我在加入
公司的时候就加入了这个单位,我听说签了合同后要给公司钱辞职,但是我还没有签。现在我想辞职。这家公司说它需要给他们钱。这是我工作以来收入的两倍。这么长时间的工作难道不是白费力气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法律依据吗?我为什么要赔钱?我得到的是我幸运地挣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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