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孩子?还是要工作?

更新时间:2019-01-2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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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做出的“不结婚”、“不怀孕”等承诺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应属无效。

从法院审理的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要求女职工不结婚、不怀孕,怀孕生育期间被以各种理由转岗、减薪等情形屡见不鲜。“要孩子还是要工作”成为一些女职工不得不面对的两难选择。

  案例1 签合同承诺“不怀孕”

  女职员小付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员工承诺入职一年内不结婚、不怀孕,否则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入职半年多后,怀孕的小付开始休病假。单位遂以小付“擅离职守、行为已经构成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小付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及生育医疗费用。

  ■法官释法

  市一中院刘佳洁法官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做出的“不结婚”、“不怀孕”等承诺明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应属无效。涉案的科技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公司应向小付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案例2 以“调休”名义被下岗

  小刘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经理。产假结束后,该公司新任经理告知小刘因其处在哺乳期不能出差,宣布小刘为待岗人员。小刘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以调休的名义让小刘下岗回家。后小刘被迫辞职。

  ■法官释法

  刘佳洁法官分析说,目前很多用人单位非常熟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不会在“三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往往会通过“只发基本工资”、“孕期待岗”、“哺乳期调休”等理由扣减劳动者工资,在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无论提出何种理由,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案例3 以未婚先孕为由不予报销

  2009年2月,小吴因宫外孕住院治疗。同年3月,小吴因盆腔炎再次住院治疗。其所在的公司于2009年5月为小吴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小吴要求公司报销上述医疗费用未果,提起了劳动仲裁和诉讼。被告公司称,小吴两次住院皆因人工流产,又是未婚先孕,其本身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拒绝负担其住院费和医疗费。

  ■法官释法

  刘佳洁法官表示,由于该公司未及时为小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致使小吴两次住院都未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公司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应报销金额,向小吴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小吴所患病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公司提出的小吴系未婚先孕并进行宫外孕手术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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