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更多]
2005年5月8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被告张某某在已付费用的基础上另行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二千五百元。[更多]
工伤认定的情形,是否限于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呢?不久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不服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更多]
申诉人攸县某水泥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与被诉人刘某就工伤待遇发生争议,于2004年5月28日申请仲裁。[更多]
案由 申诉人:汪某,男,43岁,某省货运零担公司司机。 被诉人:某省货运零担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省货运零担公司经理。 1994年11月10日,汪某在办理货运任务时被汽车撞倒在公路旁,造成右手功能完全丧失。[更多]
本案原告赖某和马某,原是普通农民。为了早日致富,在2002年5月1日合伙在当地借用了厂房、场地。既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便 在当地招收了数名的农民工,办起了从事生产加工塑料米粒的注塑厂。在这个简单的厂里,既没有工作制度,也没有安全制度,更没有工人操作规程。[更多]
陈某系某机械厂职工,1995年1月17日,在工作中左手3个指头被机床压断,治愈后厂方为其调整了工作,安排在库房任保管员。两个月后,陈某认为在库房工作孤单,不愿干,厂方又将其安排在职工食堂搞卫生。陈某干了一星期,又提出不适应,要求到收发室送报纸,厂里再次为其调整了工作。但是陈某经常不上班,厂里的报纸、信件有时积压三四天不送。[更多]
申诉人王某于1999年10月经招聘进入被诉人某饲料公司工作,月薪600元,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00年1月24日,申诉人外出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治疗后,转上海长征医院医疗至5月23日出院,经苏州市精神疾病司法技术鉴定组鉴定,申诉人属脑外伤后智能障碍(中度),无民事行为能力,生活由其父母照顾护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