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甲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住宅楼建筑工程,工程实行包工包料。该工程具体由甲建筑公司下属的项目部组织施工。同年5月28日,该项目部将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承包工程后仍以甲建筑公司名义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朱某向该工地供应沙子数次,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朱某沙款叁万元 某小区住宅楼项目部李某 2006年11月30日”。后朱某催要未果,遂以甲建筑公司、李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沙款。[更多]
隐名股东是指公司中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的实际出资人,他是与挂名股东相伴而生的,挂名股东也叫名义股东。隐名股东的主要目的为规避法律。[更多]
某策划公司于2210年8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2万元,股东孙某出资6.8万元,刘某出资7.6万元,谢某出资7.6万元。某服务公司与策划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公司为策划公司提供物料和安装服务[更多]
原告诉称,B公司系某甲与其夫某乙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销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并请求追加某甲、某乙为共同被告。法院遂依法追加某甲、某乙为共同被告。[更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团公司是否为某水泥厂的出资人问题而不是债权债务纠纷,某水泥厂是否为所涉三笔资金的债务主体非为本案审理的范畴。原审法院将某水泥厂是否为本案所涉三笔资金借款的债务人问题作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并以确认某水泥厂为该三笔借款的债务人为前提,认定集团公司为某水泥厂的出资人不当。[更多]
J公司四名股东想了解公司状况,却被法定代表人拒绝,理由是他们的“目的不正当”,欲替另一公司“刺探”J公司商业机密,损害J公司利益。法院一审支持了该公司主张。1月20日,山东省济南中院二审严格界定相关司法解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维护了股东知情权。[更多]
郑某、何某、陈某等9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4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了公司经营由股东陈某一人承包的决定,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更多]
郑某、何某、陈某等9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4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了公司经营由股东陈某一人承包的决定,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股东郑某、何某等8人为甲方,股东陈某为乙方,约定陈某每月上交公司各股东利润2万元,公司的经营及其他事务由陈某一人负责。后因陈某并未履行协议约定及时上交公司利润,郑某、何某等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此前与陈某签订的内部经营合同无效。[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