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年初,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票。上诉人李某云、被上诉人潘某梅当时均为百货大楼职工。同年2月9日,上诉人获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票配售4600股的认购指标。[更多]
1993年年初,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票。上诉人李某云、被上诉人潘某梅当时均为百货大楼职工。同年2月9日,上诉人获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票配售4600股的认购指标。[更多]
1993年年初,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票。上诉人李某云、被上诉人潘某梅当时均为百货大楼职工。同年2月9日,上诉人获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票配售4600股的认购指标。[更多]
1993年年初,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票。上诉人李某云、被上诉人潘某梅当时均为百货大楼职工。同年2月9日,上诉人获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票配售4600股的认购指标。[更多]
1993年年初,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票。上诉人李某云、被上诉人潘某梅当时均为百货大楼职工。同年2月9日,上诉人获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票配售4600股的认购指标。[更多]
原告某某某某总医院(以下简称某某总医院)与被告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某某、张某斌,被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更多]
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7年,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其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排名位居前列。2005年,原告自主研发的“**圆”产品上市,当年市场销售火爆。2006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商标。为了宣传及推广“**圆”品牌,原告不仅投入巨额的广告费,而且积极组织、参加大量的市场推广活动和公益事业,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过原告大量宣传和广泛使用,“**圆”商标已被广为知晓。[更多]
2011年11月2日,被告桂林手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手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通信集团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于2011年11月被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