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王某受聘于A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策划、销售业务,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均应保守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约定在保密协议中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王某受聘于A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策划、销售业务,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均应保守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约定在保密协议中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王某受聘于A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策划、销售业务,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均应保守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约定在保密协议中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
原告诉称: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其在饭店、餐馆、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皆注册了“CDE”商标。被告B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经营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为主的公司[更多]
原告诉称: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其在饭店、餐馆、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皆注册了“CDE”商标。被告B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经营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为主的公司[更多]
原告诉称: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其在饭店、餐馆、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皆注册了“CDE”商标。被告B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经营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为主的公司[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