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7日,李某与田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田某致使李某轻伤。法院于2003年3月14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判附带赔偿医疗费等9088元,田某已履行了该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更多]
2007年5月中旬,被告李某向原告邓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原告自2008年7月1日起,多次向被告催讨此款但未果。2008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2万元和利息。[更多]
2008年3月24日,单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于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出具了借条给于某。2008年5月15日,于某从程某处进了一批货物,货款为50000元。[更多]
王某和李某是同乡,均做建材生意。李某介绍王某卖给某建筑公司石子数车,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条,后来王某持收条向建筑公司催要货款,建筑公司拿出与李某签订的供应石子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建筑公司所需石子全部由李某负责供应。[更多]
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原系恋爱关系。2005年12月5日,被告向余某借款9000元,原告为其提供担保。2006年12月18日,法院受理了余某诉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更多]
安某于2008年3月14日向司某借款2000元,约定2008年6月30日之前还清。2008年6月10日,司某从宋某处购买货物而欲将其对安某的债权2000元转让给宋某,宋某同意并立即打电话给安某(宋某与安某认识)告知此事[更多]
2009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王某兴从2008年1月到2009年6月共向王某发借人民币803,000元,保证一定归还所借款项。被告在该借条落款处借款人一栏签名。因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遂成讼。[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