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0日,甲公司业务经理李某(因犯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已被处刑)从甲公司处骗领支票号为8803#、8804#,开户行为某银行支行,票面金额为560000元、276638元的支票两张,收款单位为乙公司。 2006年11月22日,乙公司将上述两张支票的款项划归己有。据查,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李某与乙公司也无利益往来。[更多]
张某与李某系同学关系,关系也十分要好。2008年7月,李某在电话中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用手机短信告知汇款帐户。次日,张某将5000元汇入该帐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其中一次,张偶发短信催款时,李某回短信说,“过几天一定还!”庭审中,李某辨称,已经还款,只不过因为没写欠条,所以,也没让原告打收条。 [更多]
2002年9月17日,李某与田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田某致使李某轻伤。法院于2003年3月14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判附带赔偿医疗费等9088元,田某已履行了该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2003年9月10日,李某提起民事诉讼,[更多]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杨某于2003年8月购买一辆货车,雇佣刘某为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 2006年5月双方雇佣关系解除。[更多]
1999年12月3日,湖南A公司与浙江B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A公司负责免费安装。B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1.8万元。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更多]
被告王甲2001年8月6日向原告刘某借款50万元经营一服装店,约定该借款于2003年8月5日归还。后因经营不善,被告借款届期无法归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更多]
1993中7、8月间,原告顾x群与被告杜x口头商议,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契约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契约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更多]
2012年9月,韩某手持借条到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怀远法院一审立案审理后,经庭审查明,2011年5月,被告杨某向原告韩某借款5万元,约定年息一分,被告以当时出具了借条1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