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是同乡,均做建材生意。李某介绍王某卖给某建筑公司石子数车,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条,后来王某持收条向建筑公司催要货款,建筑公司拿出与李某签订的供应石子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建筑公司所需石子全部由李某负责供应。建筑公司称石子款已经全部付给李某了,不同意向王某付款。王某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偿付货款及滞纳金。[更多]
2006年6月7日,被告某航运公司向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担保书,为被告宋某购船借款6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年6月27日,原告与宋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宋某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6年6月27日至2007年5月30日,贷款利率为每月9.3‰,不按期归还贷款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0.434‰计收利息。宋某以自有的“皖怀远货2112”轮作为借款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宋某发放了贷款50万元整。[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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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6日,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09年10月20日,第三人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更多]
2007年张某婚前个人按揭购置一套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张某。2008年1月张某与李某结婚, 2009年3月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0万元,后由于张某无力偿还,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张某共同偿还欠款。婚前张某个人购房能否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