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李某因生病住院向好友朱某借款3000元,朱某当时出于朋友义气,对李某说:“这三千元就算是我送给你的,不用还了。”李某则说,等以后有了钱一定把这三千元钱还给朱某。后二人交恶,朱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三千元,李某则以三千元钱系朱某所赠为由,拒绝偿还。后朱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偿还三千元借款。[更多]
2000年5月12日,张某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公司,因公司缺资金周转,张某便找到其亲戚张某,要求张某借80000元钱给自己,周某见张的公司年年赢利,便提出这80000元作入股资金,双方约定:不管张某公司是否亏损,周某每年可分得红利3000元。2001-2002年,张某按照双方约定每年分给周某红利3000元。[更多]
被告吴某、沈某夫妻于2001年3月5日出资设立了盛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其中被告吴某出资60万元,被告沈某出资20万元,均为实物(房产)作价出资。2003年1月27日,被告盛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2.88%,借款期至2004年1月26日,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2.1,并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更多]
被告孙大于1995年5月29日向原告老王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孙大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被告孙小(孙大的弟弟)在该借据的经手人处签名。[更多]
老张和老李是多年的邻居,关系和睦。老李一次急需用钱,口头向老张借款2000元。一年后,老张向老李索还,老李称已归还。双方僵持不下。老张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老李承认借款属实,但辩称已归还,因双方借款时没有出具借条,所以归还时也没有出具收条。[更多]
通运公司曾多次向扬州中行申请贷款,后逐步转成四笔。截至2004年3月21日,所欠本金合计48,500,000美元。2004年6月25日,扬州中行与信达南京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扬州中行将其持有的对通运公司的借款债权转让予信达南京办事处。[更多]
债务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以下简称债务人)原系西宁冶炼铸管厂,中国有色进出口青海公司、湟中县土门关乡共同开办的,因负债过重,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而停产,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五日经西宁市重工机械工业局批准债权人西宁市重工机械工贸公司与该厂合并为西宁重工机械工贸总公司,债务人为该总公司隶属企业。[更多]
1998年12月15日,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口经管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河口经管委作为"金色大厦"项目用地,并约定了土地出让金的数额、缴款方式及滞纳金等相关内容。[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