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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获赔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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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先生于2008年3月在沈阳市于洪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89.41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366013元。购房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约定由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08年7月2日,王先生办理了入住手续,正式入住园区。从7月2日开始计算,12月29日开发商就应该把房产证交到王先生手中,但是,王先生说,直至2010年8月2日,才终于拿到了迟到的《房屋所有权证》,自己花三十多万买套房子不容易,既然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就应该为自己维权。于是王先生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王先生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应为有效约定,开发商2010年4月25日完成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初始登记,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483天,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由开发商一方承担。法院认定,开发商赔付王先生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为:366013元(总价款)×0.0001元/天×483天=17678.42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开发商赔付王先生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为:366013元(总价款)×0.0001元/天×483天=17678.42元。



[相关法规]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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