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找法网 > 案例分析 > 民事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操作
A+
A-
分享

唐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案

来源: 找法网 阅读: 转发: 点赞:

  • 全文
  • 案情介绍
  • 案情分析
  • 判决结果
  • 相关法规

[案情介绍]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被上诉人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原判经审理查明:唐某乙和刘某于2000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甲(曾用名:唐果)。2009年6月26日,唐某乙和刘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唐某甲由唐某乙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大学毕业,孩子因就学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等等。现唐某甲以生活、上学等开销增加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唐某甲现就读于合肥市蜀山区乐农小学;唐某乙、刘某目前均无固定工作;诉讼中,唐某乙陈述自己月收入约3000元,刘某陈述自己月收入约2000元。
    诉讼中,唐某甲提交了一份接处警记录,证明刘某探视影响其生活;刘某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称接处警记录只能证明唐某乙阻碍其行使探视权。刘某提交了若干购物消费票据,证明其为唐某甲支付了500元抚养费之外的费用;唐某甲称其中部分费用并非专门为孩子花费,与本案无关联性。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尚有原告唐某甲提交的户口本、离婚协议、接处警记录,被告刘某提交的购物消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判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唐某甲的父母唐某乙和刘某二人于2009年6月离婚时,双方虽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刘某每月支付唐某甲抚养费500元,但是由于目前城镇居民生活费用较2009年有明显增加,唐某甲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支出亦明显增加,原定的抚养费数额(每月500元)明显不足以维持本地一般生活水平,唐某甲有权请求刘某增加抚养费金额。但是,唐某甲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也明显超过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唐某甲的生活需要以及刘某的负担能力,该院确定刘某每月应承担抚养费800元。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刘某自2014年6月份起,每月支付唐某甲抚养费800元,至唐某甲独立生活时止(其中2014年6月份至9月份的抚养费合计3200元,由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014年10月份及此后的抚养费由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由唐某乙代收并出具收据备查);二、驳回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刘某负担。
    刘某上诉称:上诉人在离婚后,没有稳定的收入,负债繁重,每月还要还房贷,但定会如约支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且经常给孩子买衣服玩具书本和带孩子郊游,是抚养费之外的额外费用。其所支付的每月500元抚养费,加上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应付的500元抚养费,每月1000元的费用足够被上诉人的生活、学习费用,一审判决上诉人每月支付被上诉人800元抚养费,且2014年6月至9月的抚养费3200元一次性付清,无法律依据,判决抚养费支付至被上诉人独立生活时止时效不清。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的诉求。
    被上诉人唐某甲二审答辩称: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满足不了被上诉人每月的生活、学习、医疗、兴趣班花费,应予增加;2014年刘某的抚养费只付到4月,此后至一审法院判决时止的抚养费应当一次性支付;考虑到被上诉人将来要上大学,18周岁亦不能独立生活,原审判决抚养费付至独立生活时止符合实际情况。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唐某甲的父母唐某乙和刘某于2009年6月离婚时,虽约定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随着城镇居民生活的提高,唐某甲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支出亦明显增加,原定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明显不足以维持本地一般生活水平,故原判综合考虑唐某甲的生活需要以及刘某的负担能力,确定刘某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至唐某甲独立生活时止符合本案案情。刘某于2014年6月至9月拖欠的抚养费应一次性支付。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遇事问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

立即咨询

平均3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