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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赵先生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同年10月,赵先生用自己婚前个人的存款购买了一所房屋,价值10万元。2003年年初,双方因琐 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后赵先生起诉离婚,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均未提及此房屋。2004年4月,张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以房屋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得房屋的一半。
[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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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虽在婚后购买,但购房款系结婚登记之前赵先生的个人存款,不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用此款购置的房屋,不能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相关法规]
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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