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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办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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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罗某从2009年3月起开始在原告某厂从事木材切头工作。2009年5月3日下午,罗某在该厂进行木材切头时,被飞溅的木屑射伤眼睛,造成右眼球穿通伤、角膜裂伤和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6000余元。

  2009年7月15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补偿协议,约定于2009年7月30日前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补偿和医疗费用2.6万元(含原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4700元),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案情分析]

  2009年9月2日,劳动部门认定被告罗某属工伤。2009年10月16日,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被告罗某为七级伤残。被告遭受工伤事故前,原告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2009年12月24日,被告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某厂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医疗费及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共7.8万元。2010年1月29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厂应一次性向罗某支付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5.6万元。原告某厂收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和解补偿协议效力。

 

[判决结果]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厂的诉讼请求,原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罗某支付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5.6万元。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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