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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被告系多年的好友关系,2009年5月1日,被告张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借款20 000元,约定月利率2‰,按季度清算利息,并出具借据1张。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6月,原、被告结算部分利息,此后被告一直下落不明。原告多方联系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立据借款的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2年8月22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李某现金20 000元及利息。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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