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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首宗微博侵权案审理 微博批评村干部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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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据了解,自晓辉(未满18周岁)连续发数条微博对拆除现场进行“直播”和评论后,其中两名村干部通过东莞市公证处对晓辉的新浪微博账号内容进行公证,显示该微博账号于2011年12月份发表了几组照片和一系列微博。随后,被批评的6名村干部以晓辉所发微博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今年3月20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晓辉微博侵犯名誉权的事实,判决晓辉对6名村干部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其父母替晓辉承担696元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如何确认博主身份?

  微博是不是晓辉本人所发,这成为案件的关键点之一。庭审中,晓辉的父母坚称晓辉没有进行新浪身份认证,微博不属其所有,所以没有证据证明批评村干部的微博是晓辉所发。法院认为,不能仅以微博账号是否进行了加“V”认证来作为认定博主的唯一依据。该案中,被告晓辉确认涉案微博账号上使用的头像为其本人,该微博账号关注的微群“某某中学”亦为晓辉曾就读的学校,且案涉微博内容反映的相关情况正是晓辉家附近花园发生的事件,晓辉对微博内容予以确认,且其无证据显示上述微博为其他人所发布,故认定案涉微博为被告晓辉发布。

  如何认定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晓辉发表的微博中,使用了“私自找自己家几个兄弟来冒签名”、“死狗(贪污村长)”、“自己村有这样横行霸道的人”、“之前贪污过唔肯认”、“……一直贪自己村的钱”等带有人格贬损性质的言语,且均配有照片,带有明显指定特定对象的特征。

  现并无证据显示6名原告作为村干部存在冒签名、贪污行为,被告申请的证人证言亦不能反映六原告存在上述行为,故晓辉的上述微博评论并不属实,且对6名村干部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是言论自由还是名誉侵权?

  法院认为,微博作为一种网络交流工具,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约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途径和程序进行,否则,权利的滥用必然导致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该案晓辉发表的微博中,带有人格贬损性质的言语,且均配有照片,带有明显指定特定对象的特征。但并无证据显示六原告作为村干部存在冒签名、贪污行为,所以晓辉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和监督权利的范围。

  案件中,如果晓辉认为6名村干部存在失职行为,应当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行使公民的正当监督权利。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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