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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06年夏,A到某市大型超市购物,被超市管理人员告知须存包方可入超市购物。A认为超市的要求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遂起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人格(尊严)权应受法律保护,但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而这个“最起码”的限定,一方面表明人格尊严具有客观的考察标准,其取决于一定时期的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价值判断,并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意味着人格尊严权不应被滥用,因为权利之间总会存在着冲突。法律必须对过于膨胀的权利进行限制,以使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个人权利与其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协调一致,维护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结合本案,现阶段,该超市要求顾客进入购物区前须存包的行为不构成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原告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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