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找法网 > 案例分析 > 民事案例 > 损害赔偿案例 >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 正文

操作
A+
A-
分享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 阅读: 转发: 点赞:

  • 全文
  • 案情介绍
  • 案情分析
  • 判决结果
  • 相关法规

[案情介绍]

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系同村村民。2006年10月2日,原告因其母亲去世办丧事,安排被告驾驶自家车辆,载着第三人赵某、杜某等人去火葬场帮忙办理丧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赵某、杜某等人受伤。第三人赵某受伤住院治疗后,原告出具手续同意赔偿第三人赵某10000元医疗费。原告已给付赵某1300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给付下余8700元。第三人杜某之父受伤住院后,原告亦向第三人杜某出具手续确认欠杜某之父医疗费11000元,法院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给付11000元。上述二份判决书现均已生效。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承担受伤人员医疗费损失36100元;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双方形成诉讼。另查明,2006年10月7日,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情分析]

所为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的安排下无偿为原告办理家庭事务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被告作为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原告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此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现法院判令原告对第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被告承担相应份额。根据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并考虑到被告是无偿为原告提供劳务的事实,被告应承担原告赔偿第三人损失共计21000元的20%,即4200元较为适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修车等各项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主张成立,法院亦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赔偿款四千二百元;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 (反诉原告)赵某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赵某赔偿损失一万元的反诉请求。诉讼费七百零二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五百元,被告赵某负担二百零二元;反诉费五十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宣判后,原告赵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被告赵某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上诉人作为被帮工人,对作为帮工人的被上诉人造成第三人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因被上诉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证据不力,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2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遇事问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

立即咨询

平均3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