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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承担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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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9月30日0时15分,受雇于梁某、陈某的司机王某驾驶粤VS1781号大货车途经10324线641KM+600M处时,车辆越过中心线与对向而来的陈某驾驶的粤D04218号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粤VS1781号货车上陈某及粤D04218号大货车上陈某抢救无效死亡,粤D04218号大货车上张永得受伤的后果,且导致两车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梁某、陈某的家属拒绝赔偿王某家属的经济损失,王某家属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王某受雇于梁某及陈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王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雇主梁某及陈某的家属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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