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找法网 > 案例分析 > 劳动法案例 > 正文

操作
A+
A-
分享

工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纠纷

来源: 阅读: 转发: 点赞:

  • 全文
  • 案情介绍
  • 案情分析
  • 判决结果
  • 相关法规

[案情介绍]

  申请人周X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XX有限公司)有工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等有争议,于2012年6月12日向邯郸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经邯郸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法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到庭参加庭审活动。

  在庭审时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年X月X日至2012年6月11日的工资xx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xx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年X月X日至X年6月11日的加班工资xx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xx元;3、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元以及50%额外赔偿金xx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xx元;5、被申请人补交XX年X月X日至X年XX月X日的社保。

  申请人成称,其于XX年4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XX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工资XX元/月。其白天工作8小时,晚上加班2.5小时,一个月不固定休息2日,上下班打指纹卡记录考勤。申请人还称,XX年X月X日,由于被申请人给其计算XX年4月工资不合理,其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的老板的意思是,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做就不做。因此,其在被申请人处最后工作到XX年6月11日上午,下午去有关部门投诉后,没有再回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没有结算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的工资。申请人为了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连具体姓名都不知道的被申请人的老板、生产部主管和行政文员与其进行谈话的录音。




[案情分析]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孙X委托本律师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律师代表孙X对申请人提交的谈话录音不予确认,申请人提交的录音材料,主观性强,容易被修改。且申请人没有公证该录音。而且申请人也无法确认录音中谈话人的真实身份。所以我方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应建立在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但是申请人提交的录音无法证实是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对话,同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被申请人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与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最新问答推荐

遇事问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

立即咨询

平均3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