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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北平往事》制作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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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著名演员某演员因担任制片人拍摄电视连续剧《北平往事》(原名《北平小姐》)与投资方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演员至年底前分两次给付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计六十万元而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2008年9月5日下午,这起案件曾经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原告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称,2006年4月26日,上海A公司与北京中视B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某演员签订电视连续剧《北平小姐》委托拍摄合同。上海A公司作为投资方,委托中视B公司、某演员拍摄电视连续剧《北平小姐》(后更名为《北平往事》)。合同约定:该剧集数为32集,长度需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电视剧长度的规定”执行,每集实际长度为46分钟;该剧投资总额为1800万元;如因制作方控制预算不力造成拍摄预算超支,投资方没有义务负责解决资金问题,其他超支的资金应由制作方负责解决并确保该剧的顺利完成。






[案情分析]

    上海A公司称,中视B公司、某演员在履约过程中拍摄预算超支,却未按照合同约定解决资金问题。上海A公司为确保该剧完成,替中视B公司、某演员垫付了全部资金。该剧拍摄完成后,上海A公司实际投入资金已高达2290余万,超出原约定投资总额490余万元。并且,该剧约定拍摄集数为32集,而中视B公司、某演员最终实际完成30集,减少的2集拍摄制作费用共计112万余元,亦属上海A公司多支付的资金。据此,上海A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视B公司、某演员返还资金60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在一中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北京中视B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由某演员分两次给付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计六十万元。双方调解握手言和。



[相关法规]

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

特征

  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 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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