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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能被企业“裁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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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药业公司的一名职员。1996年8月,单位因效益不好进行裁员,王某也属于受裁之列。因王某9月份生育,单位决定将其工资福利顺延到11月份,待产假期满后另行安排工作。1996年12月,她回单位后,新任经理不但不给工资,还让王某自己联系工作。另外,今年经医院诊断她又长了乳腺瘤,由于在哺乳期,不能立即进行手术。那么,王某属于被裁员之列吗?哺乳期满后要进行手术,医疗费该怎样处理??


[案情分析]

  王某信中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女职工的保护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具有典型的现实意义。其所在单位正处于生产经营困难时期,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也不能对下列人员予以裁减:“(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王某9月份生育时,单位决定将其工资福利顺延3个月,其做法是合法的。但是,在王某产假期满还处于哺乳期时,单位就停发工资、不予安排工作,这显然是违法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的25%的补偿金。

  因此该单位除了应给王某安排工作、补发工资外,还应加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工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就王某的情况而言,如果王某进行乳腺瘤切除手术还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医治时所需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均应由企业负担。


[判决结果]

  王某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也不能对下列人员予以裁减:“(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的25%的补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工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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