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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议“骨灰盒抵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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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日前有报载,辽宁省盘锦市某殡仪福利厂女工任海燕多次索要工资未果,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双台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厂方一次性给付任女士工资2400元。但是在判决生效后的15天里,任女士并没有拿到一分钱,于是她向法院申请执行。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工资和诉讼费、执行费换来的却是24个骨灰盒。法院的说法是:“骨灰盒也是商品,用骨灰盒抵顶工资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不过,盘锦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这起案件的执行违背了公德良俗,他们建议重新执行。

  用骨灰盒充当职工工资,的确有点耸人听闻。试想:这样一个白森森的盒子,劳动者既不能主动推销,也不能馈赠亲友,放在家里亦不吉利。这不是捉弄人吗?难怪此事经媒体披露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其实,即使充当劳动者工资的不是骨灰盒,而是别的什么比较实用或者比较容易交换的物品,比方说米店发米,油站发油,服装厂发服装,劳动者是否就应当照单接收呢?在现实生活中,还有的用人单位用国库券、代币购物券、股票、企业债券等充当人民币支付工资,这种做法是否允许呢?回答绝对是否定的。

[案情分析]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报酬,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证。《劳动法》第五十条对于工资的支付形式作出了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也就是说,任何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货币是衡量和表现所有商品和劳务的统一价值尺度。用货币支付工资,可以反映劳动者个人劳动力支出和劳动报酬的关系,体现按劳分配,也有利于劳动者之间相互比较,贯彻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更重要的是,货币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手段和支付方式,用货币支付工资,可以满足劳动者个人的各种消费需求保障劳动者自由支配劳动报酬的权利,也有利于劳动者收入的规范化,贯彻国家对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而实物等其他支付形式显然无法实现法定货币的职能和作用。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企业一时发不出工资,或者企业破产了怎么办?可不可以用实物等充当工资?那也不行。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时间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同样是执行拖欠工资案,泉州市鲤城法院的做法就令人拍手称快。不久前,他们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工艺有限公司的厂房,然后把被执行人的厂房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清偿拖欠的工资。城区法院的同志说的好:“个别企业老板拖欠工人工资,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我们将加大执行力度,依照法律程序尽快把工资发放到他们手上,也希望劳动者能掌握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这起案件的执行违背了公德良俗,他们建议重新执行。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五十条对于工资的支付形式作出了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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