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罪标准引争议岂能“法外施恩”

更新时间:2012-12-18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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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针对南京仙林大学城大学生犯罪的特殊性,大学城所在地的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提高了大学生偷盗案件犯罪标准:普通市民犯罪底线是2000元,而大学生犯罪的底线是4000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甚至盗窃1万元才予以批捕。同样是盗窃犯罪,普通公民盗窃2000元就要批捕,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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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南京仙林大学城大学生犯罪的“特殊性”,大学城所在地的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提高了“大学生偷盗案件犯罪标准”:普通市民犯罪“底线”是2000元,而大学生犯罪的“底线”是4000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甚至盗窃1万元才予以批捕。

  同样是盗窃犯罪,普通公民盗窃2000元就要批捕,而大学生即使盗窃万元也不一定进监狱,人们不禁要问:大学生凭什么享受如此优厚的法外开恩的待遇?大学生其特殊的身份能否成为放宽犯罪标准的理由呢?尽管我们可以说“每一个家庭养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准则。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承认大学生有特殊地位,批捕环节又怎么能网开一面呢?

  大学生是受到高等教育的一批人,他们理应对法律有着更深刻的体会,既然他们懂法,就应该知道触犯法律应该承担什么后果。如果懂法的人成为法律照顾的对象,却对不懂法的人采取严厉措施,这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吗?每个公民到了18周岁就应该具有负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没有规定大学生可以除外。执法机关既然可以“偏袒”这一部分人员,就有“偏袒”另一部分人的可能,如此循环,后果非常可怕。

  从人情的角度讲,对大学生犯罪酌情从轻、减轻处理,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但如何从轻、减轻,应该遵循固定的法律程序。修改法律、制定地区性法规的权力不在检察机关,而在人大手中。如果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修改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标准,那就应该通过法定的程序提请人大修改和制定相关标准,而不是擅自主张,由司法机关自己制定标准。

  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不在于法律条文的完美无缺,而在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这种程序上的公开性和严谨性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如果不经过法律程序,执法机关都能以“特殊人群特殊对待”的理由擅自修改法律,那这种随意性就使得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

  大学生是否该得到法律的额外照顾,这并不是检察机关这样的司法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而是立法机关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应该对大学生法外开恩,那不仅仅是个错误的决定,更是一个违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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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你好,是有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和分析
肖仁军律师
肖仁军律师
14分钟前
按税务局通知和要求依法缴纳。然后找代扣代缴协议退还代扣款项,若不退可通过诉讼解决!供你参考!
王天琪律师
王天琪律师
15分钟前
你好,你什么案件?我说一下,可以委托人帮你处理。
警了,警察调监控,报警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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