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不给我开具离职证明,是否违法?
更新时间:2019-01-10 01:11:21
问题描述:
我在2010年与北京某国有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三方和后来的劳动合同时,单位都没有提出关于解决北京户口的附加要求,但在提交户口申报资料,也就是入职数月后,公司强迫签署一份关于北京户口的诚信协议,主要是规定合同期(五年)内离职需缴纳3万违约金,我现在因为个人原因已经提出辞职,但公司看我没有明确表示要交3万,以此给我拖延,我是7月11日正式提出的书面辞职,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一个月后可以单反
解除劳动合同1.如果公司不给我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转移手续,以及不给我开具离职证明,公司是否违法?
2.如果公司给办理相关手续,但肯定会在档案里加入不良记录,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以此违法的诚信协议所加的不良记录无效,或者在劳动仲裁时,要求不能以此违法的诚信协议来加入不良记录,此种方法是否可行?
如果和公司进行劳动仲裁后,单位仍然会在档案里加入不良记录的话,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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