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我开具离职证明为由,是否能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向单位索要离职证明
更新时间:2019-10-30 10:12:20
问题描述:
我现在单位经常拖欠两个多月工资,我找到新工作并向现在单位提出离职,10月15日提前与人事部门沟通过,并且10月21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希望11月7日为最后工作日,今天人事部门以未招聘到接替我岗位的员工,不为我开具离职证明为由,让我继续工作到11月21日!我是否能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向单位索要离职证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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