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的,经过
劳动仲裁程序后,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公司拖欠工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经过以下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追索工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
1、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确认
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