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一般可以在产前十五天休,具体在产前15天的什么时候休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