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77条规定:
对于公诉案件的和解,加害方必须进行真诚的悔过,且态度良好,情节轻微,受害方还愿意谅解的情况下,才可以公诉转自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时就一定可以达成和解。因为在诉讼中,不仅是受害人一方的自愿即可。还需要被告方的自愿。现实生活中,不少被害人愿意和解,加害人也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加害人认错态度良好。但是由于被告人没有提出和解,或者自己不愿意和解的情形。此时,不能公诉转自诉进行和解。因此在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中,需要当事人的双方的意愿同意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