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应当按新劳动法的第八十七条来赔偿(用人单位先违约),我这要求合理吗?同时,我还能要求赔偿这十多年的社保吗?最低工资标准如何算?是按工资加补贴加法定节日吗?
更新时间:2008-03-27 11:05:12
问题描述:
我是福安市第七中学的一名临时工,现已在校十年半了。我曾多次要求学校签订劳动合同,至今也未签订(劳法规定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就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社保、医保也未帮我解决,现又新的劳动法颁布,在我催学校补做社保、医保,学校想解除我,每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计算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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