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法中“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更新时间:2008-02-19 11:53:47
问题描述:
我于2006年与公司签定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我提前解除本合同,则要按未履行期限的长短每年5000元的违约金进行支付。我在职期间未有任务特殊待遇或专业培训。新的劳动全同法实行后,我想于08年3月份辞职,是否还要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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