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在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比如说2008年1月1日,解除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本人能否拿到经济补偿?如果能那么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如何计算?怎样理解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之日存
更新时间:2007-09-16 16:02:22
问题描述:
本人2003年2月入职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6年3月续签劳动合同至2009年3月。目前因公司主营业务变更,本人属被裁减对象,解除劳动活动时间有可能是2008年年前,但也有可能在2008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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