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请教您:《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和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7-09-14 21:15:23
问题描述:
我的代课时间该如何认定工龄?
我从1990年8月--2002年10月一直在某中学代英语课,2002年9月考取教师,同年11月被聘用。1998年7月全县辞退代课教师,由于英语教师紧缺,1998年8月又被学校聘回,继续代课直到转正为止。2000年,教育局以1998年7月截止,给了我每代一年课发一月代课工资的辞退费,我领了776元(97元/每代课一年×8年)。请问这776元能否作为我8年(1990年8月——1998年7月)代课时间的经济补偿费?象我这种情况,我12年连续代课的时间应不应该部分或全部与转正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盼您回复。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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