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律师:公司给予我的补偿是否合理?公司对于社保生育保险金的处理是否合理?我应不应该去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公司的做法有不合理的地方我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更新时间:2006-12-04 17:27:41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8月2日就职于广州市一家民营医药公司驻武汉办事处,我是武汉人,工作地点在武汉,但我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归属都在广州公司总部。从今年3月1日起我回家休产假,并于5月16日剖腹产一女孩,6月1日产假到期后经公司批准我又休了5个月的事假(产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事假期间无工资),到了11月1日假期休完后回办事处上班,公司总部通知我说暂时无岗位安排要先回家等通知。过了一周左右公司打电话与我协商想给予一些补偿金并同时终止劳动合同,我考虑后同意了公司的建议,并按要求提交了一份待哺乳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并提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的申请。近日公司回复说已经批准了我提前的申请并告之将给予一次性补偿金8200元,补偿标准为2006年11月1日-2007年5月16日这期间50%的工资,并要求我下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另外我于2006年8月期间按公司要求将申请社保生育保险所需的各项资料寄回公司,但公司一直没将生育保险理赔金发放给我,现在在我的再三追问下公司才给予回复:社保拨付的生育理赔金要扣除公司发给我产假工资的金额和2006年6月-12月养老保险个人交纳费用后只剩余了3000元,还要求我必须要将分娩住院发票寄回公司后才给报销这3000元(我实际发生的生育费用为:产前检查1500;分娩住院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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