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我该如何维护自己正当的利益?谢谢!
更新时间:2004-08-16 09:16:40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4年6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试用期为三个月。7月1日本人因为眼部疾病住院治疗并休息了1个月。医生诊断痊愈后继续上班。上班后领导以原工作不再适合本人为由提出试用期满后不再续约。本人就用眼和工作的问题咨询了主治医生,医生在了解了本人工作性质以后,出具了可恢复正常工作的证明。但单位仍不于接受。怕有所谓的万一发生,以承担不起责任为由坚持原来的决定。(本人在试用期的工作能力是得到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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