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5条究竟应该怎么理解?我是否能够继续申诉?我曾在申请与审批表中均提到协议事宜须商议的要求.申请与审批表是否可以作为我的有利证据来维护我的权利?选抗诉还是继续申诉哪种较为合适
更新时间:2006-03-04 23:29:26
问题描述:
厂方未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在申请和审批表中明确地提出过协商要求,厂方未与本人协商就解除了劳动合同.直至2003年4月左右我才觉得被侵权了,于是提出诉讼,但法院一,二审判我败诉,理由是合同撤消权已超过一年期.我想知道合同法第55条是否适用于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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