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莱斯达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如不合法违反了哪条法律,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6-02-22 18:06:0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来深工作的一名大学毕业生 04年毕业 今年年初在人才市场找工作市得到莱斯达公司的面试通知 ,后经过面试合格通知于2月15日来该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历时两天.然后于2月17日正式打卡上班.这期间至22日该公司对我提出辞退告示为止,办了包括深户担保,交押金1000元等各种大大小小的手续,至今手续已办好,上班也有近一周,今天22日突然接到人事部通知说该公司董事长看了我的简历后认为我之前没有同职位工作经验而不同意我入职. 相信您也知道,在深圳都是唯才是用,只要能胜任工作,有没有经验和是不是对口不能成为员工在已经在职而没有任何失职的工作期间被辞退的理由吧?如果觉得我没有工作经验可以在面试时不通过或告知,没有理由到现在才来辞退我.而且该公司收取1000员押金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我的工作岗位是中英文网站编辑,不与财务或金钱有任何直接交涉. 我之前两年在深圳的工作经验是2004年6月-2005年3月在深圳市阶梯英语文化有限公司任英语老师,2005年3月-2005年12月在深圳市好上好公司任英文播音员. 麻烦律师速为我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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