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9-04-08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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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从根本上说维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给继承人加上了极其沉重的负担,对继承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陈规陋习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我国《继承法》从保护继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从根本上说维护了
被继承人和
债权人的利益,给继承人加上了极其沉重的负担,对继承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陈规陋习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我国《
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更是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因为自愿
继承原则的实行就使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
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限定继承”。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由此可见,“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在今天已成为错误的观念,已完全不能再适用。现在任何人都不能再据此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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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么?是否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现在法律规定父债子还吗?还是子女不承担债务?
首先需要判断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子女还未成年,父母作为监护人,会受到牵连的。但如果子女已满18周岁,子女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债务应由本人向债权人归还。
所以,父母还债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但如果子女去世且有遗产,父母作为继承人应当以其遗产清偿债务。<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