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所签的“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单位的所作所为如此过分,我可否寻求“劳动仲裁”的帮助?3、如我需申请劳动仲裁的话,需准备哪些资料?
更新时间:2006-01-21 15:08:3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1首先非常感谢您及时解答我的问题。我现在又遇到了这样的情况:由于我的投保时间不够,社会保险要求单位为我补交从我进公司起的4个月的保险。单位要求我个人承担补交部分的全额保险,并承担产假期间的所有公司应给我承担的保险。由于我的户口所在地不在
青岛,要回到原籍生产,需要单位给我提供一份证明。单位处处为难我。迫于无奈我只好答应了公司的要求,单位还要我签了一份“证明”:内容我自愿承担产假期间的所有保险及接受公司的任何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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