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我方用加盟名称“北京长城计算机学校东莞分校”与教师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如果该劳动合同无效,我们是否可以通动事实劳动关系提请仲裁或上诉法院?
更新时间:2004-06-02 21:46:00
问题描述:
有一劳动争议向当地劳动局提请仲裁,我出示的《教师聘用合同》是以加盟北京长城计算机学校特许用名“北京长城计算机学校东莞分校”为甲方签订的,但在当地教育局的办学许可证是加盟前用名“清溪蓝箭电脑培训中心”,劳动局裁定合同主体未经当地注册,因此不存在为由,不受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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