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的工作是销售,每月实行末名淘汰制,即使这样公司是否也应该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呢?2、公司以售楼部每天很忙的理由延长我们的劳动时间,这样做是不是违背了《劳动法》呢?延长的时间是不是应该算加
更新时间:2017-08-08 21:09:46
问题描述:
我是2005年9月23日到该代理销售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也就是说2005年12月26日成为正式员工。但公司至今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只发了一张转正信给我。该公司在我试用期内,每天工作时间从9:00——20:00,据我对《劳动法》的了解是绝对超过“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的规定;另外,国庆节和元旦节的法定休假日都用现在很忙的理由不给我们休息,事后也没有提补休更没有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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